首次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
当前,部分贫困地区存在对扶贫开发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甚至“戴穷帽过富日子”,有的贫困县、贫困村“争戴穷帽”“只愿戴不想摘”。省扶贫办副主任黎仁寅说,《条例》首次建立了扶贫对象退出机制。
《条例》规定,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同时,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明确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退出规定和后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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