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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自今年
9
月
25
日起,我市二手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
3%
(或
2.5%
)统一调低至
1.5%
,不再划分城区和县区,也不区分住房和非住房。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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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执行期限暂定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对于此前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但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一律按新政策执行。据测算,新政实施后,全市二手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预计减收金额近
3000
万元。此次调整,旨在通过降低税负,更多地让利广大纳税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实实在在地惠及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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