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4
月
25
日,
2017
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内的
14
个部门联合出击,对非法集资进行综合化治理。
\r\n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当日透露,将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r\n
涉案
2511
亿元
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r\n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
2016
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
5197
起、涉案金额
2511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14.48%
、
0.11%
。其中,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刘路军处长公布,公安机关共立案
1
万余起,涉案金额近
1400
亿元。
\r\n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近年来首现‘双降’,”杨玉柱评价道,“形成了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的良好局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r\n
不过即便是急剧攀升的势头有所遏制,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总量仍处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对此杨玉柱坦言“化解处置压力仍大”。以“昆明泛亚”、“
e
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亿元。
\r\n
分析称,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蔓延扩散速度增快,
2016
年,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涉案金额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
69%
、
75%
。
\r\n
从非法集资的犯罪方式来看,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杨玉柱表示,通过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并快速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r\n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重灾区
\r\n
行业方面,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统计显示,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
30%
以上。
\r\n
值得注意的是,
P2P
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是,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P2P
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r\n
此外,犯罪还突破地域划分,逐步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r\n
“除了一些农民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以外,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特别是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尚未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空白,加大了基层监管的难度,为一些人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在座谈会上称。
\r\n
犯罪手法翻新
呈“资本运作”化
\r\n
随着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投资人辨别非法集资圈套的难度更大。
\r\n
据介绍,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
+
传销
+
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
\r\n
相关领域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杨玉柱表示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我们将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r\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0
〕
18
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r\n
此外,理性投资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损失。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将于
5
月举行。“这将引导广大民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他表示。
\r\n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