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教育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衡阳县教育系统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个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处置全县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衡阳县教育局所辖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备或者长期承租的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的载客汽车(含组织春游、秋游等教学实践活动临时租用的车辆,下同),在衡阳县内、外发生对师生生命财产构成危害损失的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县外单位的学生用车在我县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此预案实施。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理、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标准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衡阳县教育系统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处置全县教育系统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会同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宣传和监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教育局股室负责人,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局办公室、民教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学生用车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及时综合信息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联络和协调;组织起草有关通报、简报等材料,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等。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基教股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联系协调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事故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等。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计财股、勤工站、教仪站等股室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协调各类应急物资等。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县教育局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学生用车事故的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辖区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学生用车事故防控网络,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的相关情况;现场及时组织处置本辖区学生用车事故;提供现场指挥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应急工作等。
第六条   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轻微级别的学生用车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当地公安、应急部门和相关单位、中心学校做好配合。
一般级别的学生用车事故发生后,由局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当地公安、应急部门和相关单位、中心学校做好配合。
重大级别的学生用车事故发生后,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局领导小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公安、应急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中心学校做好配合。
特大级别的学生用车事故发生后,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上有级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第三章 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
第七条   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测:
(一)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等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开展全县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的检查;建立健全全县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测网络、巡查制度和县、乡镇、学校三级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信息。
(二)各中心学校及中小学校应建立学生用车交通事故防范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生用车管理档案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隐患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乡镇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和指导学生用车交通安全重点防范单位的监测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预警预报。各级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员岗位,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机制
接报后,相关中心学校、学校等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事发地中心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初步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学生用车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立即联系报告局领导小组,重大、特大学生用车事故的要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二)应急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接报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教育部门、学校、医院、派出所、交警中队及辖区村、居委会等单位进行处置。局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若干工作组,有关负责人60分钟内赶赴现场,组织、协助、协调、督促做好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学生用车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市教育局报告。
第十条   扩大应急。因学生用车事故产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的,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乡镇学生用车事故领导小组或学校或事发当事人可立即向局领导小组和县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在学生用车事故处置工作中,经工作组鉴定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经上级部门同意撤消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二条   善后处置。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县、乡镇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指导事发地区和学校开展恢复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县、乡镇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区和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安置场所设置、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配合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和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乡镇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积极配合上级调查评估组的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处理、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衡阳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十六条   县教育系统各单位、学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师生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提供技能培训、知识讲座、电子媒体、版报、橱窗、校园广播、校园网、广告等措施,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助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学校要积极配合县公安交警、交通等学生用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学生用车事故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教育系统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学生用车事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事故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中心学校、学校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报县教育系统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衡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