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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县初中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蒸教字[2017]11号


关于印发《衡阳县初中学校

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

《衡阳县初中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23日局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日

衡阳县初中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办人民满意教育”理念,贯彻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特制定衡阳县初中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完善激励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乡镇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为普通高中、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我县初中教学质量持续快速提升。

二、奖励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质与量统一的原则。

三、奖励依据

1、以衡阳市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评价主要依据。

2、以平时常规管理检查和教学工作检查为辅助依据。

四、奖励范围

对承担初中教育教学的乡镇中心学校(对乡镇考核民办学校不记入乡镇考核范畴)、初级中学、个人进行奖励。

五、奖励项目设置

全县乡镇分成二类(分类依据:以乡镇总人口4万人为界限):

大乡镇:西渡、岘山、井头、关市、演陂、库宗、金兰、曲兰、洪市、大安、石市、渣江、三湖、台源

中小乡镇:樟木、集兵、岣嵝、杉桥、板市、樟树、栏垅、金溪、溪江、界牌、长安。

初中学校不分类。

设“衡阳县初中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大乡镇5个,中小乡镇3个;初中学校:12个(不分公办、民办,综合排名前12名)。另设若干个衡阳县初中教学质量进步奖和若干个衡阳县初中教学质量先进个人

(一)“衡阳县初中教学质量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乡镇中心学校与初中学校条件相同)

指标一:三年巩固率,满分15分。

(记分单位的巩固率/全县第一的乡镇巩固率)×15=得分

指标二:优秀率,满分20分。

按学考总分排名全县前1000名的学生数为基数。

(记分单位的优秀率/全县第一的乡镇优秀率)×20=得分

指标三:人平分,满分30分。

(记分单位人平分/全县第一的乡镇人平分)×30=得分

指标四:普高录取上线率,满分30分。

(记分单位录取上线率/全县第一的乡镇录取上线率)×30=得分

指标五:初二生地总分人平分,满分5分。

(记分单位的初二生地总分人平分/全县第一的乡镇初二生地总分人平分)×5=得分

按五项指标总分排序,确定获奖单位。

(二)“衡阳县初中教学质量年度进步奖”评选条件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获进步奖:

1、中心学校(设2个):与上一年相比较(不分类,按综合总排名),当年考试综合排名上升幅度位于全县前2名的乡镇中心学校。

2、初中学校:①与上一年相比较,当年考试综合排名上升幅度位于全县前2名的。②上一年考试综合排名位于第25名及其以前且当年考试综合排名上升6个名次及其以上的。③上一年考试综合排名位于第26-45名且当年考试综合排名上升12个名次及以上的。④上一年考试综合排名位于第46名及以后且当年考试综合排名上升20个名次及以上的

说明:如果该单位获得先进单位称号,不论上升幅度多大,也不获进步奖(即不重复评奖);若上升幅度相同,则当年度全县综合总排名靠前的为获奖单位。

(三)“初中教学质量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凡获得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和年度进步奖中心学校校长和基教助理、初中学校校长均获此奖

2、凡获得“先进单位”和“年度进步奖”的初中学校推荐2名当年学考科目的任课教师(其中至少要有一个是当年毕业班班主任)获此奖。

3、当年县教育局初中教学质量在全市七个县市中排前三名,分管局领导、基教股、体卫艺股全体同志获此奖。

六、评选及奖励办法

根据五项指标综合评比成绩,由县教育局基教股确定推荐名单,报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由县教育局统一表彰,授予“先进单位”(奖牌)、“年度进步奖(奖牌)、“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2、由县教育局奖励“先进单位”、“年度进步奖”乡镇各2000元,学校各1000元;奖先进个人各1000元。

3、由县教育局奖励分管领导和基教、体卫艺股每人奖金2000元。

4、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定、提拔使用优先。

5、县直初中学校参加乡镇单位排名,不参与乡镇单位评奖,只参与初中学校评奖。

七、附则

1、人数统计。所有数据均以初一定案(注册)人数为准。

2、在初中学业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影响极坏的乡镇、学校,取消评先资格。

3、在教育局平时常规管理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奖资格。

4、本方案从2017年初中毕业学考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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