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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教育局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教师培训工作,参照《衡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培计划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333号)、教育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司函【2016】69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我县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培训经费收入管理要求

一、根据省国培办的批复,所有拨付的省级专项培训经费根据不同的项目列入专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二、县级自主培训项目经费及国培配套经费在全县教师工资总额1.5%范围内由县财政拨付。

三、县教育局根据年度安排的培训任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培训项目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人均培训经费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四、国培计划“送教下乡”、“教师工作坊”、“送培到县”、“名校手拉手”、“网络研修”等项目按照省国培办拨付经费标准,安排县级配套经费。

五、各项目培训结束后,如果培训经费有所结余,应在年终结转作事业收入。

第二部分  培训经费支出核算管理要求

一、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确定培训规模和支出金额,不得超出收入的预算金额进行支出。

二、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自主项目短期集中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参照衡阳市教育局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师资场地费

资料交通其它费

合计

一类培训(校本)

20

70

10

100

二类培训(县级)

100

50

70

30

250

三类培训(市级)

100

80

90

30

300

三类培训(省级)

100

130

90

30

350

四类培训(省外)

200

130

130

40

500

2.国培计划项目“送教下乡”、“教师工作坊”、“送培到县”、“名校手拉手”、“网络研修”等培训按照《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经费适应于衡阳县教师进修学校或教育局批准的承办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的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送教下乡、考察、调研等活动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它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主任费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它支出。

四、具体支出标准说明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聘请衡阳县以外的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聘请衡阳县以内的授课教师按照衡阳县差旅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外聘师资费可以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外单独核算。

(四)培训团队成员师资费计算标准

1.上示范课400元/节。

2.专题讲座一个小时以内400元/次,1.5-2小时600元/次。

3.点评、讲评及微讲座课200-300元/次。

4.研课磨课及课件制作指导200元/节。

5.班主任(项目负责人)、首席名师200元/人天(按到位情况统计)。

6.资料收集及制作200元/人天。

7.网络研修按照省国培办网络研修的标准执行。

(五)工作人员安排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班级,工作经费最多不超过200元/人天。

(六)各培训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上级政规定的标准。

(七)教师工作坊网络研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列支经坊主签字后,再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并接受监督。

(八)参加培训学员(统一组织乘坐大巴车外出培训除外)的差旅费回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九)加大奖励力度:经费来源在综合定额预算外由县教育局给予配套补足。

1.对培训团队的考核:年度国培项目任务完成后要对培训团队进行考核,“送教下乡”、“教师工作坊”项目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奖励5000元/班级,评为良好的奖励3000元/班级,评为合格的奖励2000元/班级。

2.对培训师及培训团队成员考核:每年对培训师及培训团队成员进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奖励1500元/人、被评为良好的奖励1200元/人、被评为合格的奖励800元/人。

3.在全省国培项目县评比中,荣获全省国培项目A类县,对送教下乡、教师工作坊奖励2000元/班级。

五、报销结算

第一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第二条 培训费的发放应当以银行卡方式转账支付。

第三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开支,对于超范围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支出列入专项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七条 邀请境外名师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名师。

第三部分 绩效评价与监督

一、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要对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目标达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承办学校、基地学校和工作坊坊主作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四、检查监督主要内容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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