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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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反映的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属纠纷相关问题,园区已收悉,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当即与白象村村支部了解具体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悉,汪红寿与村支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土地是归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依照此规定,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所有者,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是归集体所有的,青苗费的补偿是属于种植青苗,青苗所有人所有的,地上的附属物的补偿也是归附属物的所有人的,如果所有人是个人,那补偿就归个人,否则,就是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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