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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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先生: 您在书记县长信箱的留言,我局已收悉,就您咨询办理不动产证相关事宜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之规定,以前依法制作并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时,不需要将原有的房屋所有产权证更换为不动产证,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即可。 如果您的房屋是通过买受得来,且已通过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取得分摊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土地使用权持证人不配合办理分摊土地不动产权证的,在核实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依申请受理其主体一致的不动产证书。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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