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欧鹏殴打他人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尊敬的衡阳县公安局渣江派出所:
本人刘贤,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42119860712****,住址:衡阳县渣江镇官埠塘村
现就欧兆凯、欧鹏于2026年2月15日12时许,在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官埠塘村对本人实施殴打、故意伤害一事,依法向贵所提出处理申请,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26年2月15日12时许,在上述地点,因邻里纠纷(因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官埠塘村社公堂组欧兆凯建筑的护坡安全不达标危及邻居家刘贤的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至今日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刘贤及村干部一起去找欧兆凯要求协商护坡安全问题整改,及把违法违规的护坡整改单给欧兆凯,欧兆凯不接收还冲过来抢夺刘某手机致肢体接触,我自卫反手回击了欧兆凯,后欧兆凯儿子欧鹏以帮父亲为由殴打我),对本人实施殴打、推搡、击打等行为,导致本人身体受伤、精神受到惊吓。事发后,本人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已提交贵所或可随时提供。
二、申请事项
1. 请求贵所依法对欧鹏殴打、故意伤害本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2. 虽伤情鉴定未构成轻微伤,但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欧鹏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不再遭受对方骚扰、威胁、报复。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处罚的是殴打、伤害行为本身,并非以必须构成轻微伤为前提。欧鹏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内容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贵所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治安秩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贤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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