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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衡阳县中医医院不作为、医护人员救治不当行为的投诉信  
信件内容  

我父亲刘伟平,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脚部水肿,于2025年9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自行走入衡阳县中医医院就诊并办理入院。入院时,我父亲神志清醒,行动自主,状况稳定。

入院后,医院为我父亲进行了CT、超声波等检查。在此过程中,院方从未向我们家属告知患者存在病危风险,并将其安排在普通病房,此举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患者病情平稳的错觉。

当晚18时左右,我父亲仍在正常进食晚餐,未见明显异常。约19时多,我父亲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后知为低血糖反应)。我们家属立即前往护士站呼叫医生。然而,医院医护工作者不作为,在投诉的威胁下,医生才姗姗来迟,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医生到达病房时,我父亲仍有自主脉搏和呼吸,并未临床死亡。但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衡阳县中医医院医生出现了严重且不可接受的过失:

1. 抢救操作极不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时,该医生竟单手按压患者胸部,且一边操作一边打电话,严重违背了心肺复苏(CPR)的基本操作规范。

2. 抢救设备缺失: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未及时使用除颤仪、呼吸机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错过了稳定患者生命体征的关键机会。

最终,因医院的抢救不及时、操作不规范、措施不得力,导致我父亲不幸死亡。且医院在事后私自篡改病例,视人命为草菅,作为医护工作者,连基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都没有,欺压老百姓,我强烈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认为,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以下明显过错,并与我父亲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1. 病情评估不足与监护疏忽:我父亲因糖尿病严重并发症入院,本身即为高危人群。医院未充分评估其病情风险,未将其纳入重点监护范围,也未将潜在的生命危险告知家属,导致家属和医护人员均未能对突发状况保持足够警惕。

2. 延误抢救时机:在我父亲出现明确的生命危险体征时,医护人员未能做到及时响应,从家属呼叫到医生到场存在明显的时间延迟,错过了最佳抢救窗口。

3. 抢救操作严重违规:单手心肺复苏和抢救时分心打电话,完全违反了《心肺复苏指南》及基本的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抢救质量大打折扣,无法有效维持患者的心脑灌注。

4. 抢救措施不充分:对于一名可能发生心脏骤停的患者,未使用除颤仪和呼吸机是重大的诊疗疏漏。这表明抢救流程混乱,未能提供符合医疗水平的必要救治。

 
办件编号   2025100210750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0月02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卫健局 答复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答复内容  

2025年10月5日上午,在卫健局组织下,医院与家属方座谈后,达成一致意见:家属方同意依法依规解决此纠纷,并将刘伟平的遗体移送衡阳县樟树殡仪馆,在三方(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院方、家属方)签字同意下,对刘伟平的遗体进行尸体解剖(其尸体解剖鉴定费用暂由衡阳县中医医院垫付)。待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后,家属方采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