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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请求演陂镇政府履行五保户供养义务的请示  
信件内容  

请求演陂镇政府履行五保供养义务的请示
尊敬的县人民政府孙浩县长:
一、事情经过:
演陂镇五保户李三元在我院出院时不慎跌倒,康复后滞留我院一年有余,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事情经过见附件)。我院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先后十余次与演陂镇政府、镇民政办、镇司法所请示汇报、主管部门县卫健局与演陂镇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沟通,元月31日县委常委、副县长邓明君又作出批示(见附件),5月7日邓明君副县长再次当面和演陂镇政府主要领导协调,刘礼根副县长亲自打电话给演陂镇政府主要领导,至今没有落实。
二、事实与理由:
1、五保户出院时不慎摔倒属意外伤害,与医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跌倒后我院积极履行救治义务直至康复,康复后一直安排一日三餐和日常照护,期间总计费用5万余元。
2、医院是治病的地方,不是养老的地方,五保户康复后,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条例》规定依法履行义务。
3、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法定义务,不得以五保供养人员医院住院意外摔倒为由,拒绝和推诿五保供养人员的法律义务,让本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供养的五保责任转嫁给医疗机构。
三、请求事项:
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督促演陂镇政府履行五保供养责任。

                                          衡阳仁德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琪
                                           2024年7月11日

 
办件编号   202407119229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答复内容  

演陂镇五保户李*元在仁德骨科医院住院期间跌倒,导致骨折。事发后,院方采取措施治疗,但对象生活自理能力仍受到严重影响,需长期护理。此事得到县级领导关注,时任副县长邓明君作出批示,要求按政策协商到位,副县长刘礼根致电镇主要领导。演陂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遵照两位领导批示,安排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司法所、民政办、村委会、医院代表、家属代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李*元安置一事进行座谈。现将结果回复如下:

一、一直以来,演陂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家政策,依据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发(2020)2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李*元入院之前,安置在演陂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五保户李*元在住院期间不慎摔伤,医院负有责任。尽管医院履行了救治义务,但并未完全康复。现该对象需要长期请人护理,且费用较大。医院作为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三、对于李*元事件的处理,演陂镇人民政府态度诚恳,依法依规,本着协商处理原则,多次与院方沟通未达成一致。至今医院就后期护理费用的解决无明确说法。医院应主动配合演陂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经济责任。

演陂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