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情况 1、贺兴华、刘春红夫妇结婚多年来与柏湾组无来往,也未在柏湾组生活过。夫妇共生有3个小孩,这3个小孩没有在太清村进行登记入户,柏湾组也没人知道。贺兴华全家户口只有其儿子户口在界牌镇,其夫妇和2个女儿户口迁入太清村柏湾组这一情况,太清村柏湾组的村组干部和群众均不知情,也未同意。 2、2022年5月21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421民初856号,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于2013年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22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可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本村实际情况,由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的判决,驳回贺兴华、刘春红、贺芊芊、刘佳的起诉。2022年6月8日,衡阳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4民终147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刘春红、贺兴华、贺芊芊、刘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太清村柏湾村民小组盖章是由时任柏湾组小组长贺杨林盖章(系贺兴华的叔叔),没有召开全体组民大会讨论,全体组民不知情;太清村委会盖章没有经过支部书记贺辉用审批同意,支部书记贺辉用对盖章情况不知情,且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证明是手写体,在太清村盖章之前支部书记没有见过原件内容。 二、相关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之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因此,太清村柏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由太清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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