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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投诉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号牌湘D BG163驾驶员唐鑫  
信件内容  

本人于2月9日乘坐衡阳县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号牌湘D BG163出租车从县商业城出发,拼车性质,同车乘客一共4人,本人与另一乘客需前往火车站,驾驶员唐鑫叫价50元/人,平日价格至多为25元,已构成漫天要价。中途2人在市中心医院下车,实际支付30元/人,火车站与中心医院几乎为一桥之隔,要价多20元/人不合理,本人遂与驾驶员理论,表示愿意支付40元,驾驶员态度蛮横、恶劣,声称不怕、不在乎投诉,最终本人实际支付50元。


诉求:  退还本人多收的金额;  当事驾驶员亲自向本人致歉;  对当事驾驶员做惩戒处理。


此次事件反映出的需改善的问题:

1、衡阳县出租车营运长期不使用计价器,不规范;

2、车费由驾驶员定价,且不提供票据,监管缺失;

3、逢年过节驾驶员更是漫天要价,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无论车辆是否为买断、承包性质,既然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办件编号   202202106264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2月10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市监局 答复时间   2022年02月14日  
答复内容  

冯先生:您好!

关于您投诉“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号牌湘DBG163驾驶员唐鑫”的工单,已收悉,本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价格监督检查股承办,依法调查办理。2022年2月10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取得电话联系,11日上午深入中创公司现场


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1、本局价格监督检查股执法人员责令中创公司管辖的湘DBG163车辆收费问题立即整改,对当事人驾驶员加强批评教育,同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内部管理。

2、中创公司第一时间联系驾驶员核实情况:该乘客由衡阳县商业城到衡阳市火车站,当时属于拼车搭载,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前告知了乘客拼车价格,乘客未表示拒绝,到达目的地后反馈收费过高,因此沟通未成,造成矛盾。公司已对当班驾驶员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并作出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资格的处理。驾驶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在今后的营运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积极与乘客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公司也主动电话联系乘客沟通、虚心解释并取得了谅解!之后根据乘客意愿,退给乘客车费10元,乘客表示满意。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