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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村干部工作服务态度恶劣  
信件内容  

本人在2025年9月22日接到溪江乡乡镇府以及衡阳市12345两个办事单位的准确回复后,经村长的告知拨打了杨忠兰女士的电话,在通话中我说明了要办理事情的内容,由于我要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所以通话中我告诉对方我有在录音 (告诉对方有在录音的原因:(1)担心对方告诉我后我又忘记导致材料准备不足(2) 尊重对方,以免造成我侵犯他人权益或是其他。)。但是对方在听到我说我有在录音这句话时情绪就很激动说我是在命令她,并且泼妇骂街式的大声嚷嚷,对方服务态度恶劣,并且在不了解我的前提下恶意说我这个女的怎么怎么的,语气言辞非常不友善,并直接挂机。事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乡镇府和衡阳市 12345说明此情况,今天已是第14天,期间我咨询了很多次关于该村干部的处理结果,但2个单位都未给出具体回复。

村干部杨忠兰女士在服务人民群众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并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办件编号   2025100610758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0月06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溪江乡 答复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答复内容  

关于彭女士在平台反应的情况我乡已经收到,经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核实,处理情况如下。

9月22日彭女士反映其小孩户籍地为衡阳县溪江乡,出生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现居住于广东省,因中考提供独生子女证可以加10分。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领证条件未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开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办理需要本人或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前往村委会提交资料,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完整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村委会将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子女情况。

因彭女士电话咨询、并未提供相关资料,村两委干部无法核实、出具证明。对彭女士因咨询致电过程中产生的不快,表示歉意,后续会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升为群众办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