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书记县长:
本人于2025年9月10日,通过“手机微法院”线上平台向衡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手机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可补充案件线上提交编号:XXX)。案件核心为本人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手机,对方未按约归还手机且拒付租金,属于典型的民事租赁合同纠纷范畴。
一、法院认定错误及程序违法事实
1. 审核意见矛盾且无依据:平台反馈“退回补充资料”,但本人拨打衡阳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34-6559301咨询时,工作人员却口头称“此案因金融属性不接”,前后说法矛盾。案涉合同标的是特定有形物(手机),核心是物的使用权转移,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的租赁合同“转移物的使用收益权”本质特征,与以货币资金为标的、核心为资金融通的金融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法院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其认定为金融属性合同。
2. 拒不出具法定文书:本人明确要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补充材料告知书》,但被工作人员以“接到上级命令”为由拒绝,导致本人合法诉求因程序违法陷入停滞。
二、诉求
1. 督促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将涉案手机租赁合同认定为“金融属性”的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及判断标准;
2. 要求其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权利救济或补充材料的具体要求;
3. 协调审查涉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处理本人的起诉诉求。
本人联系方式:[张旭] 联系电话:18680211367
附件:1. “手机微法院”案件提交成功及退回意见截图;2. 与衡阳县人民法院通话记录截图;3. 《关于案涉合同性质为普通租赁合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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