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衡阳县金兰镇金沙村大塘组村民,户籍为大塘组 1 号。此前我通过 “湘易办” 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也向村组织告知意向宅基地选址 —— 父亲曾爱社现宅基地西侧,却查询到该地块被纳入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此标注与事实严重不符,需依法纠正。
一、地块现状与历史事实
1. 非粮化事实明确
该地块位于金沙村大塘组,虽国土数据库标注为 “永久基本农田”,但自 2005 年起持续荒废:
2. 政策执行矛盾点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耕地保护与农民建房需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 号)明确规定:“对实际丧失耕种功能且无恢复价值的地块,允许经评估后调出基本农田目录,优先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本案完全符合该条款要求。
二、申请调整的法律依据
1. 土地分类调整可行性
《土地管理法》第 35 条指出:“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但经科学论证确需调整的除外”。本案符合 “论证调整” 情形:
地块已实质性丧失农业生产功能;
位置紧邻既有宅基地;
本地无其他替代宅基地可用。
2. 民生保障优先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国办发〔2022〕36 号)强调:“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无地可批的,应通过存量土地挖潜、零星地块整合等方式解决”,本案适用该民生保障原则。
三、解决方案建议
为兼顾耕地保护与村民居住需求,恳请按以下流程处置:
启动土地现状鉴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农业、测绘等部门现场勘验,出具地块质量评估报告。
启用 “补改结合” 机制:若需补充基本农田面积,申请人自愿配合村集体复垦村内适宜荒地约 150㎡作为置换。
纳入村庄规划修编: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第 21 条,将该地块调整为 “村庄建设用地” 范畴,完善后续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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