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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衡阳县金兰镇金沙村大塘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错误请求纠正  
信件内容  

我是衡阳县金兰镇金沙村大塘组村民,户籍为大塘组 1 号。此前我通过 “湘易办” 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也向村组织告知意向宅基地选址 —— 父亲曾爱社现宅基地西侧,却查询到该地块被纳入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此标注与事实严重不符,需依法纠正。

一、地块现状与历史事实

1. 非粮化事实明确

该地块位于金沙村大塘组,虽国土数据库标注为 “永久基本农田”,但自 2005 年起持续荒废:

  • 因土质旱化、无灌溉水源,超 23 年无法作为稻田耕作;

  • 现场碎石裸露,地块内树木已栽种超 20 年;

  • 周边村民可共同佐证其长期非耕种状态。

2. 政策执行矛盾点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耕地保护与农民建房需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 号)明确规定:“对实际丧失耕种功能且无恢复价值的地块,允许经评估后调出基本农田目录,优先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本案完全符合该条款要求。

二、申请调整的法律依据

1. 土地分类调整可行性

《土地管理法》第 35 条指出:“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但经科学论证确需调整的除外”。本案符合 “论证调整” 情形:

  • 地块已实质性丧失农业生产功能;

  • 位置紧邻既有宅基地;

  • 本地无其他替代宅基地可用。

2. 民生保障优先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国办发〔2022〕36 号)强调:“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无地可批的,应通过存量土地挖潜、零星地块整合等方式解决”,本案适用该民生保障原则。

三、解决方案建议

为兼顾耕地保护与村民居住需求,恳请按以下流程处置:

  1. 启动土地现状鉴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农业、测绘等部门现场勘验,出具地块质量评估报告。

  2. 启用 “补改结合” 机制:若需补充基本农田面积,申请人自愿配合村集体复垦村内适宜荒地约 150㎡作为置换。

  3. 纳入村庄规划修编: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第 21 条,将该地块调整为 “村庄建设用地” 范畴,完善后续审批手续。

 
办件编号   2025092510730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金兰镇 答复时间   2025年10月10日  
答复内容  

   网友反映的情况我镇已知晓,经镇自然资源所核实,网友反映的情况已超出我镇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范围,需向县级部门报告并由县级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我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已与网友本人取得联系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