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强制拆除欧阳雪梅危房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件内容  


衡阳县人民政府:

   本人对衡阳县金溪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金信答复【2025】6号《关于唐维铁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不服,特向衡阳县信访局提交复查申请书,衡阳县信访局不予受理,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规定。

恳请政府予以重视并尽快处理为盼!

 
办件编号   2025071410460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7月14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5年07月18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你好!来信已知悉,相关部门回复如下:一、经查,衡阳县金溪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金信答复〖2025〗6号《关于唐维铁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依法分类按照依法履职行政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不服的,其法律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金溪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金信答复〖2025〗6号《关于唐维铁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为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属办理不规范,已督促金溪镇人民政府重新规范作出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

     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查。信访人通过网上投诉和电话反映其对金溪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金信答复〖2025〗6号《关于唐维铁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不服,要求复查,未递交书面复查申请材料,也没有到衡阳县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故不存在衡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复查申请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