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您妻子龙*莲至今未享受外嫁女权益及您和您妻子龙*莲、儿子唐*森被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 经查,您的户口已于1992年4月农转非从杉桥镇迁入西渡镇,至今户口一直在西渡镇明翰社区是非农户口。您妻子龙*莲(又名龙*),1994年11月29日龙*户口从岘山镇燕子村迁入西渡镇明翰社区。2010年12月6日,龙*又以龙*莲补录岘山镇燕子村农业户口,并于2013年9月龙*莲户口又从岘山镇迁入杉桥镇集福村唐老屋组。经户籍信息比对发现龙*与龙*莲系同一人,并于2017年9月12日作重户口注销龙*户口。因龙*莲户口2013年9月迁入杉桥镇时其丈夫和其婆婆户口均在西渡镇明翰社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龙*莲户籍迁移违规,责令迁回原补录地。镇村干部多次到组内走访,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部分村民认为,龙*莲户口为违规迁入,未在组内生产生活,不符合“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主要生活场所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并且关于龙*莲未享受外嫁女权益及儿子唐*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杉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已在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已经判决((2023)湘8602行初205号)驳回龙*莲的起诉。 关于您反映杉桥镇人民政府违法审批他人建房手续,致您家建房受阻的问题。 经工作人员走访村民及查看唐*阳旧房改建前建筑照片,尚无证据证明唐*阳侵占您母亲熊*秀的土地,您也未提供自然资源局测绘数据及确权证明。唐*阳第一次建房并于1996年8月10日取得衡阳县国土管理局相关权证。其后20多年,您母亲熊*秀本人及其家人都没提出唐*阳有侵占附属建筑(牲)宅基地、设施的权益。今年上半年,唐*阳旧房改建,并在原址的基础上往回退一定距离,建栋新宅(原房屋垛保留可见)。此次审批中,唐*阳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 “一户一宅” 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合法,只是因机构改革,宅基地审批系统于 2023 年才推行,工作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出证延迟,县纪委已调查取证,对相关经办人进行了处分,因此本次违法审批行为并不是因为侵占您母亲熊*秀的土地。 关于您反映的您目前生活极度困难,亟待政府帮助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生活保证,提高住房援助,将你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住房援助范围等问题。 请您进行申请,我镇会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衡阳县杉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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