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请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基本生活住房保障问题的求助信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长,您好!我是唐黎明,我的妻子是龙冬莲,我们夫妻二人均为杉桥镇集福村唐老屋组村民。我于1992年因买户口农转非迁入西渡镇,导致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我妻子龙冬莲于2013年9月从岘山乡城头村老屋组外嫁迁入杉桥镇集福村唐老屋组立户,至今未享有外嫁女权益,我儿唐煜森新生入户也未落实相关权益,杉桥镇人民政府与党委书记刘剑怠于履职及滥用公权力和集福村唐老屋组集体经济组织剥夺了我、我妻子及儿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多次信访,行政复议及诉讼主张权利及投诉镇党委书记刘剑后,杉桥镇人民政府违法审批他人建房手续,致我家建房受阻,我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以“灭户”为由非法撤销,且拒不监督公开村务信息,纵容村组侵权行为。因持续维权耗尽家资,现面临生活无着,居无定所。目前,我们已经年过五旬,生活极度困难,亟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此问题已困扰家庭数年,恳请县长体恤民艰,督促成立专项工作组彻查杉桥镇政府及党委书记刘剑违法乱纪问题。高度重视我们的诉求,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住房援助,将我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住房援助范围,帮助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不胜感激!

 
办件编号   2025062410372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6月24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您妻子龙*莲至今未享受外嫁女权益及您和您妻子龙*莲、儿子唐*森被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

经查,您的户口已于1992年4月农转非从杉桥镇迁入西渡镇,至今户口一直在西渡镇明翰社区是非农户口。您妻子龙*莲(又名龙*),1994年11月29日龙*户口从岘山镇燕子村迁入西渡镇明翰社区。2010年12月6日,龙*又以龙*莲补录岘山镇燕子村农业户口,并于2013年9月龙*莲户口又从岘山镇迁入杉桥镇集福村唐老屋组。经户籍信息比对发现龙*与龙*莲系同一人,并于2017年9月12日作重户口注销龙*户口。因龙*莲户口2013年9月迁入杉桥镇时其丈夫和其婆婆户口均在西渡镇明翰社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龙*莲户籍迁移违规,责令迁回原补录地。镇村干部多次到组内走访,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部分村民认为,龙*莲户口为违规迁入,未在组内生产生活,不符合“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主要生活场所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并且关于龙*莲未享受外嫁女权益及儿子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杉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已在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已经判决((2023)湘8602行初205号)驳回龙*莲的起诉。

关于您反映杉桥镇人民政府违法审批他人建房手续,致您家建房受阻的问题。

经工作人员走访村民及查看唐*阳旧房改建前建筑照片,尚无证据证明唐*阳侵占您母亲熊*秀的土地,您也未提供自然资源局测绘数据及确权证明。唐*阳第一次建房并于1996年8月10日取得衡阳县国土管理局相关权证。其后20多年,您母亲熊*秀本人及其家人都没提出唐*阳有侵占附属建筑(牲)宅基地、设施的权益。今年上半年,唐*阳旧房改建,并在原址的基础上往回退一定距离,建栋新宅(原房屋垛保留可见)。此次审批中,唐*阳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 “一户一宅” 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合法,只是因机构改革,宅基地审批系统于 2023 年才推行,工作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出证延迟,县纪委已调查取证,对相关经办人进行了处分,因此本次违法审批行为并不是因为侵占您母亲熊*秀的土地。

关于您反映的您目前生活极度困难,亟待政府帮助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生活保证,提高住房援助,将你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住房援助范围等问题。

请您进行申请,我镇会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衡阳县杉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