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
我系衡阳县金溪镇桂海村赤树组村民唐维铁,家庭户籍在册人口 4 人。现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103.37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180.02 平方米,共 2 层,不动产证编号为湘(2021)衡阳县不动产权第 0114400 号。
我方房屋右侧为欧阳雪梅所有并使用的房屋,两栋房屋墙体相连、结构互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2 年 5 月 14 日,经衡阳县金溪镇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小组排查,并下发《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拆除工作。然而,截至目前该危房仍未拆除,不仅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存在随时坍塌的风险。
2023 年,欧阳雪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的规定,擅自占用本村组基本农田异址新建房屋。新房建成入住后,其既未履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原危房,也未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户一宅” 政策规定,将原农村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造成集体土地资源浪费。
自 2022 年起,为推动整改落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人多次与欧阳雪梅就危房拆除问题进行协商;桂海村村民委员会也多次要求欧阳雪梅拆除危房,但欧阳雪梅始终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拆除工作。
2025 年 4 月,因本人居住房屋年久失修,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随时坍塌的风险,遂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向衡阳县金溪镇人民政府提交原址翻建申请。但由于欧阳雪梅的危房与我方房屋墙体相连,其拒不拆除的行为导致我方翻建工程无法实施,严重侵害了本人合法居住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恳请衡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欧阳雪梅原危房实施强制拆除,并责令其无偿退还原农村宅基地给村集体,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法律尊严与村民合法权益。
恳请政府予以重视并尽快处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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