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知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村**组。 被执行人:王*章,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村**祖。 二、法院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湘0421执829号。2025年4月30日,您打电话与本院联系,因本院干警在外办案未归,故未能及时接听电话。后本院与您联系,通知您到法院对未接听电话之事进行解释,您表示理解,称是因为自己太着急并且不知道法律相关程序,冲动之下才向书记、县长信箱投诉,现在愿意撤回投诉申请。 衡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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