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信用申请修复流程  
信件内容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信用申请修复流程中:经审查,存在未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是为什么么,有什么资料没交?能不能讲清楚!!!!

 
办件编号   2025030810021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3月08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3月13日  
答复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所述“其他材料”为: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因投诉人未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决定不予受理。